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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单身教工宿舍收费及补贴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日期:2005-07-07  浏览次数:
    为提高单身教工宿舍使用效率,缓解近年来单身教工用房紧张的矛盾,逐步解决无房教工的住房困难,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2)94号文件《西安市政府关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中“加大公用房租金改革力度,实现由标准租金向成本租金过渡”的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单身宿舍房租实行收取、补贴两条线,制定以下单身教工宿舍收费及住房补贴标准。
一、单身教工宿舍房租的收取标准
(一)2000年1月1日后分配或调入我校人员的无房职工(指未在本校或配偶单位分配住房的)收取标准:
1.大板楼:按每月每间300元标准统一收取。
2.北院9号公寓和3栋宿舍收费标准:按每月每间200元标准统一收取。
3.明德门单身教工宿舍收费标准,按成本租金收取(见附表1)。
(二)2000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按成本租金收取(见附表1)。
(三)有房职工(指已在本校或配偶单位分配住房的)收取标准:
大板楼按每月每间300元标准收取;北院3栋和9号公寓按每月每间200元标准收取。
(四)现任辅导员按学校有关文件精神,辅导员用房暂不收取房租。
二、房租的收取方式
(一)登记为住户的房间房租由本人承担;登记为集体宿舍的房间,房租由住宿人员均摊。
(二)工资关系在学校的人员由财务处在本人工资中扣缴;工资关系没有在学校的,由国资处开据校财务处统一收费收据,住宿人员到学校财务处交款。
(三)在财务处交款的人员应提前预交房租,逾期不交的人员,学校将收回房屋使用权。
三、发放住房补贴对象
在我校工作的在编、在岗且未在本校、配偶单位承租或以标准价、成本价并享受国家优惠房改政策折扣购买过公有住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
四、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一)在我校分配单身宿舍的教工,补贴发放标准见附表2。
(二)未在我校分配单身宿舍的教工,教工住房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学历、职称、职务指职工已取得的)。
硕士(中级职称、科级)等相应职称      200元/月?人
本科生(初级职称)等相应职称          150元/月?人
其他人员                              100元/月?人
(三)学校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人事处制定的西建大2004(274)号文件(第11~15条)执行。
五、未在我校分配单身宿舍的教工,住房补贴的申领、发放办法
(一)符合申请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国资处审核后,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签字核实。
(二)从教工《住房补贴申请表》批准之日起,由财务处按月在本人工资卡中发放。
六、教工领取学校住房补贴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当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一)在学校购房或租用公房或参加全额集资房集资;
(二)学校在有成套住房情况下,而不愿购买或租用的;
(三)配偶单位新分配住房;
(四)职工调离、辞职或被学校开除、解聘;
(五)人事关系上交人才交流中心、工作未落实的;
(六)因公、因私出国逾期未归的;
(七)其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需停发的。
七、教工职称职务、学历发生变化后,本人应及时到国资处登记,经核实后,从次月起执行新的住房补贴标准。
八、现租住在单身宿舍的教工,退房后可参照住房补贴条件和标准执行。
九、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即停止发放。
十、学校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该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职能部门将定期对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张榜公示。职工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一经查实,除扣回多领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十一、本办法自2005年9月起执行,由学校国资处负责解释。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根据西安市市政发(2002)94号文件精神,我校单身教工宿舍按成本租金计算及收取标准如下:
北院3栋:成本租金4.97元/m2?月;大板楼:成本租金7.68元/m2?月
明德门:成本租金6.18元/m2?月
表1:收费标准
楼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