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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来源:  日期:2007-04-04  浏览次数: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教发函(2004)72号],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联合社会力量以新机制、新模式成立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为保障学院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进行,维护学院、考生的正当权益,本着依法治招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部标代码:13679)

    第二条  学校校址:西安市幸福南路109号(邮编:710043)

    第三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生。

    第四条  办学类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曾用名:西安冶金建筑学院、西安冶金学院、西安建筑工程学院)联合社会力量以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五条  隶属关系:陕西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招生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及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院各专业原则上外语语种以英语为主。

    第八条  学院所有专业男、女考生均可报考,比例不限。

    第九条  录取规则:

   (一)调阅档案比例:在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报考志愿的顺序依次调阅档案,其总数按招生计划数的110%控制。当第一志愿提档数未满额时,以学院第一志愿提档最低分为基数,上浮30分调阅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

   (二)拟录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其专业志愿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相关科目成绩未达到要求的,可调整到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调配,则按退档处理。

   (三)对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加分或降分进档考生,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四)初录为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入学后须加试徒手画(素描),加试成绩达不到专业要求的考生可调整到其它专业学习。

   (五)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课考试成绩中,理工类、文史类数学均计入总分。
   (六)艺术类中艺术设计专业考生的录取,按照文化课60%,专业课40%的比例折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阅档案,择优录取;该专业对外语、语文单科成绩均有一定的要求。专业课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可以破格录取。

    (七)艺术类舞蹈学专业考生的录取,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按照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择优录取,该专业对外语、语文单科成绩均有一定的要求。

   (八)对已录取的新生,在进校三个月内将进行严格的资格复查,凡发现高考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入学资格);对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依学生所学专业的类别(非参加高考时的考生类别)划定为:理工类10000元/学年;管理类10000元/学年;文史类 8500元/学年;艺术设计类专业12000元/学年,艺术舞蹈类专业15000元/学年;建筑学专业为11000元/学年;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一条  我校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新生,其中建筑学、土木工程、艺术设计专业、环境工程类不招收色觉异常(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院领导及学生、教务、纪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招生录取的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设有年度奖学金,奖金额度为3000元至500元不等。对已被录取的第一志愿成绩优异的考生,学院设有2000元至500元额度不等的新生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学生勤工助学,对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实行专项奖励和资助,不鼓励家庭特别困难的考生报考。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发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2006)2号文件精神,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院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29-82628201  82628222  82202223
    学院招生传真:029-82628205     029-82202366
    学院网址:www.xauat.edu.cn
    学院招生E-mail:xjdhq@126.com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