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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在京召开全国独立学院工作会议

发布时间: 2008-03-03 作者:来源: 点击:

2008年2月29日,教育部在京召开全国独立学院工作会议。会议主题是贯彻落实《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厅长(主任)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局长,以及分管独立学院工作的副厅长(副主任、副局长)参加了会议。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周济作了重要讲话,会议由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袁贵仁主持会议,教育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郭向远和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出台的依据、过程、主要制度、工作要求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浙江、江西、湖北三省教育厅负责同志具体介绍了规范和引导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情况和经验。

独立学院始于1999年,经过几年的实践,已经发展成为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教育事业统计,全国共有独立学院318所,在校生186.6万人,占全国民办高等教育在校生总数的53.4%;其中,独立学院本科在校生165.7万人,占全国民办本科高等教育在校生总数的88.7%。独立学院对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经过充分调研、反复征求意见,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教育部出台了《办法》。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要求和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把高等教育发展重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上的决策部署,依法明确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切实规范独立学院办学活动,提高独立学院办学质量,引导和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周济在讲话中指出,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规范独立学院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规范管理是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以科学发展观指导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具体体现。当前独立学院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面临的形势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明确独立学院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定位。

周济要求,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对独立学院的规范管理。新形势下,独立学院的主要任务不是增加学院数量和扩大办学规模,而是稳定规模、规范管理和提高质量。贯彻执行《办法》要更加突出独立学院的“优”、“独”、“民”原则,“优”,就是要更加强调优质教育资源参与举办独立学院,更加强调独立学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独”,就是强调独立学院在法律和制度上的独立地位;“民”,就是进一步明确独立学院的民办属性,促进独立学院在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上改革创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要严格按照《办法》对各方责、权、利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关系。要坚持依法治教、从严治教。

周济同时指出,规范管理不是不发展,而是要在切实维护各方利益特别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健康地发展。同时,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全面落实对独立学院的各项鼓励和扶持政策,切实保护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周济强调,要加强领导,真抓实干,认真做好独立学院规范管理的各项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是要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强领导,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贯彻执行,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办法》的各项落实工作。二是要积极稳妥、分步有序地做好五年过渡期的有关工作,组织本地区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对独立学院现有在校学生学位授予实行“老人老办法”。三是要切实加强独立学院稳定工作,确保稳定局面。要把维护稳定摆在当前独立学院工作的突出位置,针对《办法》施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切实维护独立学院的安全稳定局面。

(编辑: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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