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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属普通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5-11-21 作者: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高校贫困家庭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资助工作,切实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生资助工作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学校为主体、 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积极建立以“奖、贷、助、补、减”以及“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高校贫困生资助政策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陕西省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及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贫困学生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

3.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主要指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以及老少边山穷地区的贫困家庭。

第五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要建立专门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配备足够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市、县(区)和高校资助贫困生机构的工作;具体组织高校的“奖、贷、助、补、减”等各项工作;统一管理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国家奖助学金;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确定并发布贫困生认定指导标准;建立和完善贫困生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 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贫困生资助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本地大学生贫困资助申请。高校要设立贫困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贫困生档案和资助贫困生信息数据库;组织实施“奖、贷、助、补、减”以及“绿色通道”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银监局关于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04]101号),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协作方式,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 当年新录取的学生需要申请贫困资助的在收到高校入学通知书后,即可如实填写录取高校提供的《贫困生资助申请审批表》(见附表),并到原就读高中学校提出贫困资助申请,提供以下材料:贫困生资助申请书、当年高等学校正式录取通知书、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和原就读高中学校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真实有效证明、录取高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往届学生要重新进行贫困资助的申请。填写《贫困生资助申请审批表》,连同资助申请书、身份证及复印件、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真实有效证明和高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到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贫困资助申请。

第八条 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学校对新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在原就读学校公示审核名单,并在经公示后的《贫困生资助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县(区)教育部门印章,于新生报名截至日前邮寄或交由学生自带到录取高校。

同时,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还应组织对往届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确认后《贫困生资助申请审批表》上加盖教育部门印章,交由学生自带到所在高校。

第九条 高校根据贫困学生提供《贫困生资助申请审批表》,通过“绿色通道”先为贫困生办理入学手续,再结合实际情况,对申请资助的贫困生进行认真审核,对确认贫困生要建立贫困生档案,并统一纳入“资助贫困生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最后再根据贫困生困难程度给予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贴与奖励相结合、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生顺利入学的通知》(银发[2004])191号)有关要求,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研究有关政策,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

第十二条 省(市)财政和高校要按照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协议约定的风险补偿金比例,各承担风险补偿金的50%;省(市)财政部门每年将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和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按财政隶属关系纳入部门年度预算;高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可在学校助学基金中列支,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第十三条 高校要利用学校助学基金的积累,开展对少数贫困学生短期借款业务,由贫困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偿还。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高校要按照《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按时完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审核、申报和发放等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高校每年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用于建立奖助学基金,其中奖学金所占比例不得高于奖助学基金的20%,专项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办法由各高校自定;助学金专项用于贫困生的资助,包括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支付高校应承担的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等。奖助学基金由高校财务部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可设立贫困生资助专户,管理社会企事业单位、法人团体和个人所提供的资助贫困生资金。

第十七条 高校要按照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贫困生勤工助学工作,并要落实责任、规范程序、加强指导,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第十八条 高校要结合实际,发挥贫困生特长,在校内积极设置科研型、管理型、助教型勤工助学工作岗位。贫困生每周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高校应与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建立稳定的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组织贫困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特殊困难补助是各级政府和高校针对贫困生遇到的一些特殊性、突发性困难而给予的无偿资助,是资助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了解和解决贫困学生的特殊性、突发性困难。

第二十条 高校应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学费减免政策,对少数特困学生 “减、免”学费。

第二十一条 高校要加强对贫困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贫困生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贫困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指导和咨询,实现“扶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高校要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约。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网站公布,贷款银行要将其违约信息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高校及市、县贫困生资助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高校负责对提出申请和获得资助的贫困学生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个人视情节可通过档案记载不诚信鉴定、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与惩处。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资助贫困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社会形成关注贫困生的风气,鼓励国内外各类机构、人士积极参与资助贫困生。 对在资助贫困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国内外各类机构、人士,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高校要进行表彰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陕西省贫困大学生资助申请审批表

(编辑: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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