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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办自考助学没有政策性变化

发布时间: 2005-09-28 作者:来源: 点击:

教育部在今年7月29日《关于下达2005年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2005]20号)文件中提出“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要停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脱产班的办学”,近日有媒体误解其中内容,发表了教育部要求普通高校须停办自考脱产班内容的相关报道,被多家媒体转载,在社会上引起混乱,许多普通高校和省考办纷纷询问事情原由。《中国教育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教育部自考办有关负责人,以澄清有关不实报道。

记者:如何正确理解教育部的这一规定?

答:教育部在今年7月29日《关于下达2005年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2005]20号)文件中提出,“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要停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脱产班的办学”,与以往的关于普通高校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规定没有政策性变化。教育部一直要求普通高等学校要统筹、协调学校的各项办学条件,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不得挤占和影响普通高等教育的办学,广大普通高等学校也严格遵守了这一规定。

现在重申这一原则,仍然是强调普通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办好全日制高等教育,原则上不宜举办脱产学习形式的自学考试助学班,而并不是说不能举办自学考试助学班。教育部(教发[2005]20号)文件这一规定是对已有政策的强调,而不是另立新规,更不是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停止参与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活动。有的新闻媒体由于对政策理解得不全面,所以在宣传上造成了一定误解。教育部仍然强调普通高等学校必须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举办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和挤占全日制教学条件,普通高等学校对此要有明确和正确的理解和认识。

记者: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承担自学考试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答:普通高等学校参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计划大纲制定、教材编写、试题命制和社会助学,是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参加自学考试工作应该是普通高等学校的一项社会任务。

2003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考试[2003]1号)强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是我国自学考试制度的基础”,“高等学校要把承担自学考试主考工作作为高等学校为社会服务,发展终身教育的重要责任”,“各主考学校要切实加强学校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必要的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按照规定对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和毕业证书发放进行审核管理,并组织有关人员参与自学考试专业建设、考试命题、评阅试卷、助学活动、实践环节等工作。”

记者:高等学校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第一,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教考分离”的基本原则,凡是参与考试命题的人员一律不得参与社会助学活动;第二,举办自学考试助学班,原则上不得挤占学校的全日制教学条件,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第三,进行社会助学活动应遵照规定到当地省级自学考试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经审查合格才可开展助学活动;第四,任何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利用自学考试解决其他教育形式的遗留问题。

记者:对有的省市要求普通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参与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应该如何认识?

答:这种做法违背了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也是对教育部政策的曲解。普通高等学校参与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赋予普通高等学校的任务和权利,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强行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停止社会助学活动。

社会上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认为只要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社会助学班,学校就可以自己考试、自己发放毕业证书。普通高校举办助学班,也是一种社会助学活动,所有学员必须参加国家考试,与其他社会主体相比,并没有特殊的政策。

(编辑: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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