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教育厅贷款办向省属高校下发《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申请表》。
二、贷款高校助学贷款管理部门按有关程序组织贫困学生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对申请学生贷款资格进行核查,完成助学贷款额度的汇总,填写《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申请表》并确认盖章(学生处公章)。
三、高校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将汇总贷款额度和《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申请表》送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贷款资金和贷款风险金的复核确认盖章(财务处公章)。
四、学校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将确认盖章完成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申请表》报学校有关领导审定签字盖章(学校公章),报省教育厅贷款办。
五、省教育厅贷款办对各学校申报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申请表》进行审核汇总生成《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申请汇总表》,送省教育厅资金管理处进行复核确认。
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给各贷款学校下达《陕西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的通知》,并抄送中国银行陕西分行。该文件由教育厅贷款办起草,教育厅资金管理处、财政厅教科文处进行会签。
七、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按文件所下的贷款额度,组织各分行、各高校按助学贷款的有关手续与贷款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学校财务部门组织发放贷款,并及时对欠费学生进行清理。
八、贷款发放完毕,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按协议汇总贷款本金、贴息及风险金,按季度填写各学校《陕西高校助学贷款计息审核表》和《陕西高校助学贷款计息汇总表》,送贷款学校审核确认,盖章(学校单位公章、财务处和学生处部门公章)后。正式公函送教育厅贷款办。
九、省教育厅贷款办对《陕西高校助学贷款计息审核表》和《陕西高校助学贷款计息汇总表》进行审核后,送教育厅资金管理处复核,资金管理处确认后向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拨付季度贷款贴息资金。
十、贷款周期结束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汇总本期助学贷款风险金,正式公函送省教育厅贷款办审核后,送教育厅资金管理处复核确认。教育厅贷款办、资金管理处要落实贷款高校按要求的时间向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专户交纳学校承担的贷款风险补偿金。按照学校承担的贷款风险补偿金到位情况,教育厅资金处向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拨付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编辑: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