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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再次启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发布时间: 2002-12-02 作者:来源: 点击:

2002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敦促各有关部门尽快达成协议,加快在校大学生信用贷款的步伐。2月19日,陕西省教育厅也发出《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紧急通知》。接到通知后,我校积极响应,在学校党政的直接领导下迅速成立了学生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并由学生处教育管理科专人负责,各院系积极配合,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自今年4月18日我校首批国家助学贷款正式启动以来,至今已有55名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喜获由中国工商银行南关支行提供的近百万元信用助学贷款。近日,我校将与中国银行南关支行合作,完成第二批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目前,各院系的报名审核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为解决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无力支付学费、生活费而发放的财政贴息贷款,它是一种运用经济手段资助高校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使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学生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可以较好地解决教育机会平等的问题,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对学生的关心和温暖。

至今,全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生已达53.4万人,申请金额33.4亿元,其中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16.9万人,合同金额12.6亿元,累计已发放贷款6.27亿元。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特困生的经济困难,而且使他们树立了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的意识。

学生贷款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籍研究生、本专科生(含专升本学生);

2、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用于学习生活需要;

4、有下列情况者不于贷款:

A、受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受到刑事处罚者;

B、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者;

C、非疾病原因的留级生;

D、日常生活中有铺张浪费、抽烟、酗酒等不良表现者;

E、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者;

F、已获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者。

贷款方式及金额: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每年最多可贷6000元。其中,学费最多可贷4500元,生活费最多可贷1500元;合同金额为贷款当年到毕业时的年贷款之和(一年级学生合同金额最多为24000元,二年级学生最多为18000元,三年级学生最多为12000元,四年级学生最多为6000元。

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不能上浮,同时省财政对接受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利息的50%由省财政贴息,其余由借款人负担。借款人所借贷款本息,原则上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还款方式灵活,可提前还贷、利随本清、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双方商定,并载入合同。借款期间借款人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否则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有责任通知有关部门拒办其出国(境)手续;需转学的借款人,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贷款人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贷款人办妥贷款债务划转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休学、退学、被开除或死亡的借款人,其介绍人、见证人和所在学校有责任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发贷款,提前收回本息等措施。借款人提前偿还本息的,其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向其发出催款通知书,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借款人按规定签写借款合同时,要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延期,可由贷款人在其就学的学校或相关媒体公布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网站记者 李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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