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双代会” | 带你了解“双代会”(二)

发布时间: 2024-05-28 作者:来源: 点击:

一、如何理解教代会与学校工会的关系?

教代会与学校工会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教代会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制度,是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的基本制度,属于我国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范畴。而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教育工会的基层组织,属于社会政治团体的范畴。教代会是一种会议制度,工会是一个组织机构。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组织者、参加者,又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学校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代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所以,教代会工作是学校工会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学校工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

二、教代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机构?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对于教代会民主管理机构性质的理解,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教代会不是学校管理的民主咨询性机构。教代会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些重要事项,具有相应的审议通过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二)不能将教代会看作学校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教代会的职权运用范围是有限定的、特指的,这就是教代会的职权,超出这个范围使用权力,就会扭曲教代会的性质,发生越权现象,给学校管理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教代会是广大教职工通过自己的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实施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四)与工会不同,教代会不是群众组织,而是学校的管理体制中负责民主管理工作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的管理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法》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教代会并不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唯一形式,它和校务公开、协商会、恳谈会、沟通会、听证会等学校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不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适用性、职权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完整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更具有基础性、重要性、规范性和优越性,属于教职工民主管理范畴。它与学校行政管理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教代会作为教职工民主管理主渠道的作用,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中最重要的一项工程。教代会在工作实践中,通常是“党组织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六条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含义,就是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实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反映了职工群众、教代会代表必须个人服从组织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工作要求。具体来说,教代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教代会的议题、决议或决定的形成,各类候选人的产生等,要充分发动职工群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决议或决定一经通过,各方面应当执行,任何人或组织未经教代会规定程序,无权擅自修改或否定。

(二)少数服从多数。教代会的表决或选举,应根据需要或采取举手方式,或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到会代表、赞成票均须达到法定数方为有效。任何人或组织应当尊重表决或选举结果。

(三)平等权利和共同义务。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上都是平等的,均应享受应有权利、履行共同义务。代表可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就学校工作或教代会工作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任何人不应加以限制;代表应该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活动,没有也不应该有特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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