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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日期:2004-09-17  浏览次数:
    西建大2003(023)号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人才,我校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原有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本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的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照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注册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且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准时到校,先缴纳学杂费、住宿费,再凭缴费收据及学生证到各院(系)预注册,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及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制、课程及学分

    第五条:学制

    我校本科专业在实行学分制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各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年限为标准学制,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

    弹性学制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适当缩短或延长一定的学年,即四年制标准学制其弹性学制为三年到六年;五年制的为四年到七年。学生可按有关规定提前一年毕业,也可延长学习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两年。休学、停学、保留学籍等记入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条:课程

    课程设置分为二类:即必修课、选修课。

    (1)必修课: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

    (2)选修课:允许学生按照自己的能力、志趣和需要在较广的范围内自主选修(包括跨院系选修)的课程。

    第七条:学分

    学分是测量课程量的计量单位,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也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基本依据。学生毕业应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我校四年制本科的总学分不得低于195学分,五年制本科的总学分不得低于240学分。

    本科生每学年标准学分为50学分左右,学生按规定注册后,每学年可按标准学分修读。

    学生可根据本人学业情况少修或多修课程,但每学期所修课程不得少于18学分。少于标准学分修读的,仍按标准学分缴纳学费。学生经批准多修课程的,最高每学期所修课程学分不应超过35学分,以使学生的学习负担较为合理。

    第八条:选课

    (1)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按学期选课或跨校选课。选修课程有严格的先行后继关系的,应先修先行课,再选修后继课。

    (2)各院(系)、专业应委派有经验的教师或班主任进行选课指导。

    (3)学生所选修的课程有冲突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

    三、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

    第九条:凡属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每一门课程和每一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获得及格以上成绩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成绩总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成绩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考试课成绩以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一般以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分。

    第十一条: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补考或重修。因缺课未取得学分者,必须重修。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不能参加剧烈运动,须持校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编入体育保健班。登记成绩时须在成绩过渡单中注明“保健”字样。

    第十二条:学生如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知识,可由本人申请,经过考核,平均学分绩点在3以上者,经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

    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准予免修。其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载入成绩档案。免修课程的申请、考核和审定在该门课程开课前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十三条:允许学生免听部分课程

    (1)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3以上且自学能力强者,经本人申请,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免听某些课程。免听课程的申请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学期第三周前提出,免听课程的考核不能免考。免听课程者必须按时交作业,参加实验及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的学分;

    (2)重修课程,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主讲教师同意,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以间断听课或免听该课;

    (3)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验课不得免听,实践性教学环节必须参加。

    学生免听、间断听课的课程学分均纳入标准学分计算。

    第十四条:对不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即在要求完成作业之日后一周内仍未补做补交者),以缺作业论。如全学期累计缺作业达1/3以上(含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不及格处理。补齐作业并办理相关补考手续后,经学生所在院(系)及任课教师审核合格后,允许参加补考或下一年级的期末考试。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含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学生因病(须持校医院证明)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提出缓考申请,经院(系)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经教务处批准的缓考单一律要粘附在单科成绩表后,以备查验。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者一般安排参加下一学期初的补考。缓考不及格者,应予重修。

    第十六条:培养计划中考试课成绩不及格,成绩在50分以上(含50分)者,应按规定办理补考手续,参加开学初补考,补考不及格,应予重修;对成绩在50分以下者,不准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七条:培养计划中考查课成绩不及格者,应按规定办理补考手续,参加开学初补考。补考不及格,应随下一年级重修。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设计)考核不及格者,一律随下一年级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随下一年级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

    第十八条:每门课程成绩在学生成绩总表中只记载一次。补考(重修考核)及格,即取得相应的学分,成绩登记时按实际补考(重修考核)成绩记载,并在学生成绩表中标注“补考或重修”字样;补考(重修考核)不及格,成绩登记时按最高一次补考(重考)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补考课程(含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原则上在一年内实施重修,并参加相应的重修考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重修者,经本人申请,院(系)批准方可在下一年内进行重修。

    第二十条:凡擅自缺考(即旷考)、设计作业不按时完成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 0 ”分记,并在学生成绩过渡单中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准正常补考,一律重修。凡考核作弊者,均给予纪律处分,直到勒令退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接到考试或补考(重修考试)不及格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教学办按有关规定办理补考(重修)手续,不办理补考(重修)手续者,不允许参加补考(重修)及重考。

    第二十二条:学校为重修学生人数超过25人的课程开设重修班。重修班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假期上课及重考。未开设重修班的课程学生重修一般要求随低年级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及考核。重修课程与修读课程冲突时,允许学生按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申请免听;重修课程的考核与修读课程考核冲突时,重修课程顺延参加低年级的课程考核,截止毕业前无法顺延的重修课程考核,可安排重考。

    四、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提出在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1)学生确有特殊专长,转专业使其更能发挥专长者;

    (2)必修课、选修课成绩累计排名在专业年级前10%,且没有受过任何处分者;

    (3)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原专业学习者;

    (5)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决定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

    (1)经过考核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本地)学习,但尚能在其它高等学校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已转过专业者;

    (3)由一般院校转入我校者;

    (4)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5)本科四年制学生三年级(含三年级)、五年制学生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6)校内转专业或外校转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

    (7)因严重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8)原则上不同学科类别学生互转者;

    (9)不符合上级教育管理部门规定的转学条件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考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转学的手续由教务处按上级教育管理部门规定办理。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年末办理。校内转专业或外校转入的学生需交纳一定的转专业、转学费作为教学资源调整和配置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学习方式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课程学分,如果相应课程层次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层次,则转专业后学分仍然有效,若低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层次要求,则学分无效,必须重新修读。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2)一学期因病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在校毕业前最后一学年一般不得申请休学。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籍审核表》,经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报销按学校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一条: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以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书、学生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到教务处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或二)年级。

    (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出国并已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必须在本校学完一个学年以上的课程并已取得成绩者,方可发给学历证明和成绩表。

    第三十四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不得

    报考其它学校。

    六、缩短与延长学习时间

    第三十五条: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校、院(系)批准,可以选修高一年级课程,取得的学分达到高一年级2/3以上时可跳入高一年级,也可随原班学习。

    第三十六条:凡全日制本科学生因家庭经济状况、社会实践、学习成绩等原因均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1)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按如下方式进行管理:

    ①未注册期间予以保留学籍,但不按在校学生对待;

    ②复学注册并在校学习者按在校学生对待;

    ③复学注册但离校自修课程者,离校的学生及家长需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否则不按在校生对待。

    (2)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手续,原则上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初办理。

    (3)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定向生需征得定向单位同意),并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学籍审核表》,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查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

    (4)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原已取得的学分仍属有效,并视学习课程情况,按下列方式进行学习:

    ①随低年级选课学习,并参加考核,或由本人申请,家长书面同意,经所在院(系)、教务处批准,可离校自修课程,但需如期回校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学分;

    ②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必须随低年级学习,不得自修;

    ③全国外语四、六级考试必须在原所在院(系)报名,

    在本校参加考试。

    (5)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可随编入年级毕业生就业。

    (6)学生在延长学习时间期限内,学习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学士学位。

    (7)学生延长学习时间的费用按如下规定缴纳:

    ①学生因健康原因休学、因家庭困难或社会实践等原因停学者,复学注册时按编入年级当年学生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②因学习成绩原因延长学习时间或试读的学生,注册时按国家当年核定的生均事业费标准及编入年级当年学生收费标准缴纳生均事业费、学费及住宿费。

    七、退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一学期内(第一学年第一学期除外)未获得必修课、选修课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本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选修课总学分数的70%者(不包含体育课程);

    (2)在一学年内经补考(或重修)后未获得必修课、选修课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本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选修课总学分数的50%者(不包含体育课程);

    (3)在校学习两年及以上经补考(或重修)后未获得必修课、选修课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所修读的必修课、选修课总学分数的30%(不包含体育课程);

    (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5)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2(含1/2)者,或在一学年内累计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含1/3)者;

    (7)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10)考试第二次作弊者;

    (11)本《办法》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应退学者。

    第三十八条:凡符合第三十七条(1)、(2)、(3)款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经主管校长批准并办理一定的手续后,视情况可给一次试读机会,降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必须首先修读原不及格课程及降入年级增开课程,也允许学生申请选修原年级课程,但一学年所修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50学分。试读期满,修读课程不及格学分未超过所修读课程总学分的20%,且无任何违纪现象时,准予继续随试读年级学习,否则予以退学。

    第三十九条:退学学生须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学籍审核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由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均回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落户;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特殊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核成绩合格者)。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两周以内,到教务处办理有关离校手续,否则学校不发给退学证明及肄业证书,按规定除名并强制离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并按规定除名;

    (4)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5)退学和因各种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路费自理。

    八、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一条:鉴定与考勤

    (1)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作鉴定的办法。学生一般两个学年进行一次个人小结,作出品德鉴定。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当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2)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论文)、劳动、军训、形势教育等都实行考勤。考勤由班长或班委执行。任课教师可采用点名或抽点名的办法对学生考勤,并将考勤情况及时报院(系)教学办公室。

    (3)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时,必须请假。请假一天以内者,经班长批准;请假三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两周以内者,由所在院(系)批准;请假两周以上者,由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由领队教师批准。学生因病请假,需附校医院或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对请事假要从严控制。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办理销假手续。

    (4)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5)对旷课、迟到学生,根据旷课学时和迟到次数多少,情节轻重及检讨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具体规定如下:

    ①凡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学时及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学时及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学时及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学时及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对于按培养计划规定的公益劳动、实习、设计(论文)、军训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4学时计。

    ②学生凡上课后十分钟内进入教室者,均按迟到论;上课十分钟后进入教室者,以旷课论;迟到三次按旷课一次计。

    九、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锻炼身体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每学年评选优秀学生一次。

    第四十三条: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鼓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发给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优秀学生”的事迹材料载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四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四十七条:学生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四十八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各级组织都应负责地进行复查。

    第四十九条:对犯有错误学生的教育及纪律处分,由院(系)负责办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批准,报学校备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系)提出意见,相关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报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问题而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

    对违犯考试纪律、考勤制度等方面的处理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凡属政治、法纪、道德品质等方面的处理由学生处负责办理。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十、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一条:学生毕业时须从德、智、体、美等方面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劳动、社会实践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经考核后,分别作出评定。

    第五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者,可准许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凡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提前一年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并取得所规定的学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准予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2)提前毕业的学生,于每年2月底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查签署意见,于3月10日前 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

    (3)提前毕业学生的就业可随当年毕业生求职择业;

    (4)提前毕业的学生,符合免试研究生推荐条件者,本人提出申请按免试研究生推荐办法办理。

    第五十三条:毕业资格审查与管理:

    (1)学校在学生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第二周前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四年制学生1--7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或应修而未修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25学分;五年制学生1--9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或应修而未修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32学分者,不允许参加毕业设计,必须延长学习时间;

    (2)学生毕业时,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小于25学分时,对未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发给结业证书,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达到规定学习年限者,只发给结业证书。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25学分时,对未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必须延长学习时间,否则发给肄业证书,对达到规定学习年限者只发给肄业证书;

    (3)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参加重修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或论文等)重修考核前必须重做(费用自理),并办理有关手续,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证之日算起。

    第五十四条:因学习困难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所在专业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且又未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须在同届学生毕业当年的3月10日前 提出,由学生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须办理相关手续。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延长手续者,不允许延长学习时间。

    第五十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专科生参照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教务处)